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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至150万元

2024-10-13 22:01:54admin

10 月 12 日,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关于优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及《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首套二套首付不再区分


文件规定,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本市购置家庭首套或者第二套自住住房时,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都符合申贷条件,那么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将调整为 100 万元;要是借款申请人只有本人符合申贷条件,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则调整为 60 万元。


与此同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进行优化。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能够上浮 30%;购买本市新建的高品质住宅或者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样可上浮 30%。上述的上浮政策可以叠加运用,叠加之后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


青岛市还会统一首套、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对于购买本市首套、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设定为 15%。


可提取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款


支持缴存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在首付款比例方面,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本市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是 15%。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 20 倍来计算贷款额度。


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时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能够提取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款。同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总计不超过所购住房的总价。


购买本市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新建商品房的,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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